由于赠与契约属于诺成性契约,只需双方
当事人的协议达成共识即可宣告契约成立。
正因如此,在起草并签署车辆赠与契约时,并不强制也无法通过任何程序来进行公证。
然而,相较于一般性的
赠予契约而言,经公正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公证的赠予契约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普通赠予契约来说,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有权选择撤销赠予行为;
但如果赠与人选择将契约提交给公正机关审查并公证,那么这种权利就被限制住了,即除非出现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直系血亲以及
旁系血亲、姻亲的;
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毫无道理地违背赠予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义务等情况,否则,公证过的赠予契约是不能够被撤销的,而且如果赠与人故意未按约向受赠人移交赠予的财产,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立即交付相应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