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处罚的期限主要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的期限两大部分,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是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且自被送至看守所开始计算。
其次是延长的刑事拘留期,即所谓的37天,其中包括由检察机关核准的总计7天的时间窗口。
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若经核准同意批捕,则拘留期限将再继续延长,反之,若未能获得核准,则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整其他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