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者,尚无法取得明确的案底记录。
所谓案底,特指经由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裁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详细个人资料,包括犯罪事实、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论等相关资料的统称。
换言之,案底属于法律范畴的概念,其构成要素包含于刑事诉讼环节之中。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刑罚,只能作为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
鉴于此,在刑事拘留阶段,并未形成任何案底内容的留存。
但是,一旦涉及到刑事责任和刑罚惩罚的环节,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