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在对医疗费用进行赔偿时,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具体收费收据,同时考虑病历以及明确诊断的相关文件,按照审判程序即将结束之前实际已经产生的金额作为预估额。
2、误工损失费:
在考察误工损失费的赔偿时,需参考受害者的误工期与经济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
3、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需针对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和护理照顾的人数以及时间长度进行综合评估。
4、交通费用:
该项费用可依照受害人和其必需的陪同人员因医疗或转院所必须支付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
5、住宿费用:
对于此项目费用,可以参照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所需补偿的标准来进行安排。
6、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
此部分费用的评估可以参照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所需补贴的标准来进行制定。
7、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需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再与医疗机构的建议相比较后加以确定。
8、残疾赔偿金:
在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该费用应以适合一般标准器具的合理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
9、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
在此方面的费用计算,同样需要以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基准来进行测算。
10、丧葬费用:
在核算这部分费用时,应当注重死者家属在处理丧事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开支。
11、未成年人抚养费:
这部分费用的计算主要基于被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程度,即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得出。
12、精神补偿费:
在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逐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