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案的相关情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案件已然告破,然而由于其情节尚不足够严重到承担
刑事责任时,警方会将此案件标记为“销案”;
其次,若案件得以成功侦破,所有涉及案件的嫌疑人皆尽数归案,则该案件便将转入所谓的“破案”阶段;
第三种情形主要集中于案件
当事人(涉及侵害者和受害者)全部离世或
犯罪嫌疑人已经故去,故而案件自然而然地被列为“销案”;
最后,若某起案件久经调查仍旧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且对于侵害方的
刑罚处理早已超过法定的刑罚
追诉期,此时案件亦将告之“销案”。
值得注意的是,“
信用卡诈骗”的定义源自于持卡人士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活动,而且在被发卡银行催促还款之后仍然拒绝归还欠款。
通常情况下,只要
消费者能够主动偿还相关款项,案件就可以据此结案。
然而,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如信用卡诈骗案涉及金额巨大甚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重大
刑事犯罪,即使当事人全数偿还
赃款,这仍然无法使其获得无罪的结果。
实际的
量刑还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由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断。
(假设我们不对
犯罪分子施加惩戒的话,他们可能因此产生侥幸心理:
只要尚未遭受打击,他们就会一直持续不断地进行诈骗行为,直到问题变得极端严重后才试图归还欠款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合理采取惩治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