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原则与精神,对于寻求通过
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其需在亲自或者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协助下,详细书写并提
交规范格式的
民事诉讼书,同时备齐相关
诉讼所需的各类资料及
证据,前往法院的
立案部门进行正式的诉讼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自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指出,若夫妻一方明确
提出离婚请求,则可以首先尝试将此情况反馈给专业的调解组织,寻求他们进行有效的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法达成满意结果,也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的
离婚申诉。
人民法院作为守护公正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会对所有涉及离婚事项的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解工作;
如在此过程中,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出现破裂并且无法修复,经过调解仍然未能改善的话,人民法院应当最终判定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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