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任何一方出现严重病情时,原则上并不影响他们拥有合法
离婚的权利。
首先,针对明显存在的共同关注议题,比如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
共同财产的分配等,如果适当的解决方案能够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同,那么每一方都需携带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以及详细的
离婚协议,前往其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
离婚手续办理。
其次,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关系的话,则有权向被告时常居住或主要居住地区域内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对于被告居住地址与主要住址不同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的习惯性居住地点来决定案件的
管辖权。
最后,假如某一方在婚前蓄意隐瞒了自己所患有的重要疾病状况,配偶方则可在
结婚后的第一年内向相关法院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
然而如果该伴侣属于无民事权利能力者或是受到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
当事人,首要任务应当是先确定其
监护人,然后才能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