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皮肤病学的医疗保障范畴明确如下:
首先,对于甲类药物,这主要体现在国内统一且能够满足患者基础治疗需求的药品种类上;
其次,乙类药物则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调整,确定其参保范畴。
在此情况下,此类药品需要先由员工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随后才会被纳入基本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中,并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费用支付事宜。《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