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监视居住过程中,应设有专人看守。
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项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可利用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以及不定期检查等策略,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状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诉讼时,有权利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系;
再次,在接到
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案发地点;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还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相关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