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借款人借助于信用
担保机构完成汽车采购之后,由于财务状况的变动导致无法按期
偿还贷款时,出借方有权通过对其所购买的车辆进行拍卖来清除
债权债务。
若经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覆盖欠款的话,出借方还可以向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要求,请求该机构代为清偿剩余
债务。
在这一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一旦为借款人偿还了债务,便可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追索并收回相关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
担保合同中,出借方有权迫使
抵押权人在同意担保权益的基础上,也进行车辆
质押的额外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