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权可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如此规定,可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其维权成本与风险,保障债权实现。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就其通过该权利实现的债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行使代位权会产生啥后果
行使代位权的后果如下:
对债权人:其债权得以实现。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处分权受限。债务人不能再随意处分该债权,否则可能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对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有啥法律后果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对债权人:债权人可就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优先受偿。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其处分权受限,不能再就已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进行处分。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而消灭。
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关于行使代位权可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除了需明确其法律性质(代位权本质是债权保全而非优先受偿权)外,实践中还涉及两个关键关联问题:一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为债权人自身到期债权,不得超出该范围主张次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二是若次债务人同时负有多个到期债务,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仅能就自身债权获得清偿。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代位权行使的具体场景(如次债务人怠于履行、多个债权人并存等),对优先受偿的认定仍有疑问,或需要了解代位权的操作流程,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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