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您咨询的关于婚后购房仅有男方姓名时,男方能否出售房产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具体而言:
1.若该房产系男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其个人独立财产付款购置并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那么依照现有法律规定,这类房产将被确认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形之下,男方自然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即有权将该处房产进行出售。
2.然而,倘若上述房产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有财产所购买,且已登记在男方姓名之下,尽管房产所有权落在男方手中,但实质上仍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内。
在此前提下,如欲对该房产进行售卖,则必须先获得配偶、即女方的授权或同意。
反之,无女方这方的明确许可,男方是无权擅自处置该房产的。
3.假如该房产的确由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然而后续却由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还款偿还贷款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男方依然拥有决定该处房产的出售权限。
不过,对于女方来说,她有权依法向男方提出索赔请求,针对其还款及房屋价值增值部分予以补偿。《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