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两个关键阶段,允许辩护律师在未获得批准情况下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尽管其次数并无明确界限,但需遵循看守机构的正常作息制度。
然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时的时间被严格控制,每一次的交谈时间都不应超出一小时。
平均而言,每个月的会见机会大约为1至2次左右。
在接见嫌疑人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并不具备在场的权利,同时,他们也不能以任何形式监听或实施其他的监控措施。《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