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及侦查羁押期限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排除特别重大且复杂案情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时长可长达七个月。
对于一般性质的案件,自逮捕之日起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
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需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核准批准后方可将侦查羁押期限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如果涉及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团伙作案或流串犯案以及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五个月。
另外,对于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者,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其侦查羁押期限亦可同样延长至五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