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被执行者若身患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母乳喂养其婴儿期的母亲,在采取了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后,仍认为社会有潜在威胁的情况下,方可考虑予以批准;
如犯罪分子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具有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的情况,亦可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机会;
倘若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实施此类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时,也应予以考虑;
最后,对于那些经过羁押期限,而案件尚未顺利办结,仍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操作的案例,应当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