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公司授予其权利的范围内,分公司享有独自签订合约的权限。
从外表形态来看,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代表机构。
然而从根本性质上来讲,分公司实则是母公司的
代理人,二者之间构成了
代理关系。
在此框架下,作为代理人的分公司,其在获得母公司授权后所签署的商业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均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