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类型,但实际上,若该类合同具备救助灾害、扶贫济困和帮助残疾人等公共利益和道德责任的特殊属性,或者已通过公正程序加以确认,那么它们便归类于表达诚实意愿的合同之中。
对于普通赠与合同而言,在赠予物尚未实际转移完毕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以此特征彰显其作为实践性合同的本质;
然而,涉及到救助灾害、扶贫济困和帮助残疾人等公共利益和道德责任的特殊属性,或经由公正程序确认的赠与合同,在赠予物尚未产生实际移动情况下,赠与人同样无法任意撤销,此时,其特质与表达诚信意愿的合同相吻合,故将之归于此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