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简易征收原则,在针对包含多种特别特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经营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之后,无法获取原材料或者货物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时,应当采用“进销项”法来计算并确定增值税应缴纳的税额,然而在此过程中发现由于相应的税务负担过高而难以承受。
为了有效地减轻他们的税收压力,需要对这类纳税人实行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