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理和维护公司财产这一特定行为而言,倘若并未出现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且其数量较为巨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种行为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侵占
犯罪;
反之,若存在如上所述之行为,则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侵占犯罪。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所有权;
其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再次,
行为人必须在客观行为中实施了擅自将原本应
由他人代为保存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不小,同时还拒绝归还原主;
最后,也就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否是故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