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确立与判断的标准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考察是否存在后购买者未能尽到作为一个寻常及合理买受人在决定购入前应进行的审慎调查及评估的情况;
其次,会重点分析房地产实际投资成交价格,检验该笔交易价格是与拍卖价格相当还是后购买者已经实实在在地支付了一个合理价值;
再次,需审阅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交易形式、过程以及签署的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详细内容是否完整且丰富;
最后,要深入探讨参与交易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后购买者的身份地位,以及交易方是否存在任何不公平且不符合常规的经济来往等因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