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迫参与并协助他人诈骗本公司四万元之巨额款项,已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涉嫌构成重大诈骗罪。
但是,依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被迫犯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形,可归类为胁从犯,对此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及其所起到的作用来酌定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的处罚。
因此,对于受到侵害后无法避免的胁迫参与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以下量刑指导原则进行轻罚:首先,诈骗行为如符合“金额较大”四万元的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按情节需要支付罚金;
其次,如果诈骗手段严重或者具有其他恶劣后果,涉案金额达到“金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以及适量罚金;
最后,涉及数额特别庞大的诈骗案件,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情节,则可能会面临十年甚至长期监禁,同时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违法所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