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未偿付完毕的
住房贷款房产的分配问题常存在争议,其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类房产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当发生离婚事务需要进行
财产分割时,不论该房产究竟由哪位配偶获得,都应该向其另一半提供该房产价值一半的现金赔款。
因此,如果这份协议能够协调解决住房贷款房产的归属问题,那么这个分配过程将会较为顺利。
例如,可以让其中一位配偶购得该房产,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剩余的银行
债务。
然而,如果这两位配偶无法就
房产归属达成共识,进而选择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因为这栋已被颁发
房产证但尚有未偿贷款的房屋,银行拥有对此房产的
抵押权,在这些情况下,通常会认为此类房屋仍然处于未全部获取所有权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是直接裁决房产的归属,而是先将房子判给某一名方使用(通常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
借款人),然后通知每位
当事人在偿还完银行剩余贷款,撤销
抵押登记之后再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