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公告是否构成
要约这一问题,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根据该法典的第四百七十三条,可以将各类公开
招标公告、
要约收购、债券发行征求意见书以及各种基金产品发售公告等视为要约邀请,这些公告旨在引发他人对自己发出要约或者是邀请对方共同缔结合同,而非真实意义上的要约。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判定拍卖公告绝非要约,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而已。《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