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遗嘱形式条件对附义务之遗嘱的影响至关重要。
无论遗嘱是否附有义务,其都必须严格遵循遗嘱格式法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遗嘱。
所谓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实际上是要求遗嘱的表达方式必须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相契合无异。
在我国法域内,可供选择的遗嘱类型共有六大类,即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由他人代替代书的代书遗嘱、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录制并保存的录音录像遗嘱、以口述方式向见证人表述的口头遗嘱、通过电子文档定制并打印而成的打印遗嘱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公证遗嘱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