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典籍之规定,若因身体不适而无法履行合约,在这之中,倘若其符合约定的免除责任要素或为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况,则此行为便不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所谓“约定的免除责任要素”,即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之时,互相约定在身体不适的状况下可以不履行该项合约内容所产生的责任。
反之,如若该事件并非属于约定的免除责任事项或者法定免除责任情况,那么即视为此类情况下违约之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