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尽管
侵权方有责任负担所有有关予以证明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受害方在举证方面的责任有所减轻或者尽可以忽略不计。
依据现行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受污染影响的受害者亦须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充分
证据加以说明:
首先,他们需要证实自己确实受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并且为此付出了经济上的直接损失。
其次,他们还须证明,确实存在导致产生污染损害的特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正是他们所声称的确凿肇事者所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发生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