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按照法定的组织形式,构建为有限责任性质的企业实体。
对于合营各单位而言,在合营企业中的偿债责任严格限定于各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范围之内;
当合营企业遇到债务问题或需要承受其他经济压力时,其所有的资产将作为偿付债务的主要保障来源。
在合营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设立了董事会这一重要机构进行决策,该机构的人员配置及构成则需按照合同、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商议和确定,同时,各方参与方均有权依法选派和罢免在此机构中的代表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