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者逃逸无法联系上,担保人便需承受贷款担保义务。
担保方式主要区分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相较之下,连带责任保证所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如若为一般保证情境,在主合同争议尚未经过司法审讯或者仲裁处理,且未对借款者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未能满足偿还欠款这一条件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履行责任,但此种情况存在以下四种例外:
(1)借款者行踪不明并且其资产无法被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借款者的破产申请案件;
(3)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显示借款者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所有债务或者已丧失偿债能力;
(4)担保人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了本部分所述的相关权益。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场景,只要当应还款项的责任人无力偿付或者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债权人便有权径直请求由担保人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