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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4-21 18:35:02 已帮助2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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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承担的债务范畴,其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婚前,其中一方当事人自行筹集资金进行购买的财物已经演变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这种情况下为了购置这些财物所产生的负债就属于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范畴;
其次则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他们需要共同尽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责任,因此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身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或者在某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营业收入被用于保障整个家庭的生活所需或是与另一半共享利益,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再次,如果在家庭之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疾病治疗或者出于对法定责任对象的照顾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应当被纳入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范畴;
同样的,如果是出于赡养子女、赡养现有家庭成员的责任感而负担的债务也应被归入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之列;
另外,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最后,对于夫妻之间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无论是来自婚姻生活中的其他方面还是社会交际等正当原因所产生的债务,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至此为止,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务,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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