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通常情况下应被视为是双方共有的财产。
至于离婚之后,这些房产归属何人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先行进行商议与自愿协议。
若无法达成谅解和共识,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来请求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通过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评估,依法对这些房产进行适当的分配和处置。
然而,若此套房产系由某一方以其独立的财产资金购得,并已完成产权注册手续,完全记在了个体的名下;
或者如果这套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某一方的父母,或者他们只是提供了现金首付款;
又或者是该房产的贷款部分,仅仅由该方本着自身的经济实力设法还款,而该房产已经成功办理了承租人子女的产权登记,这时,依据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便应当被视为是所有权登记方的私人财产,即使在离婚后,亦应继续归其单独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