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时,关于探望子女之权益的商议将交由夫妇双方自主协调处理。
倘若夫妇双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他们有权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用
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制裁,然而针对子女个人身体和探望行为的
强制执行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