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被视为国家级强制性质的险种之一,适用对象为所有
机动车辆的拥有者或管理者,他们需完成此项强制性的保险要求。
该保险全称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主要职责在于保障因被保险机动车涉及到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而导致的受害者(此受害者并不包含本车乘员及
被保险人自身)的
人身伤害、
财务损失等情况,并在相应的责任上限之内提供合理的补偿保障。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投保交强险,那么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扣留机动车处理,同时向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发出书面通告,要求他们依循相关规定及时补保,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总共保险费用两倍的罚款。
然而,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成功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他们便可以申请归还所扣押的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