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所述乃继续盘问之适用条件:
(一)倘若被害者、证人或所谓的诉讼当事人声称或确信涉案人员具有犯罪行为的;
(二)若存在正在实施的违反治安规定或潜在犯罪行为可疑之处;
(三)证实存在违反治安规定或潜在犯罪行为,且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
(四)随身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涉及违反治安规定严重性或涉嫌犯罪的赃物的踪迹。
继续盘问包含以下四种常见的情况:
1、在被害者、证人数位或所谓的诉讼当事人等指控或确认发现涉案人员存在犯罪行为的时候采取行动;
2、如发现存在正在进行中或有迹象表明可能的违反治安法律的行为;
3、核实是否存在违反治安法律的嫌疑,且同时身份无法明确的情况;
4、当发现可能存在与违法治安规定严重程度或犯罪有关联的随身携带物品时作出反应。《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