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
违约责任并不涵盖精神
赔偿,这两者是相互独立且各自并行的
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由于
违约行为遭受精神方面的直接损失,那么受害者便可以依法提出独立于违约责任之外的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人身权益受损,并且给受害者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时,受害者有权自主选择向
侵权方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也不会因此而丧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