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在签署购房认购协议或者意向书时,双方会事先商议并规定以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形式作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约的保障措施。
此类定金便被称为“立约定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遵循定金罚责的规章制度。
换言之,倘若买方交予了定金却后来决定不再购买房屋,这时卖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关定金。
然而,若卖方收取定金后未能按照承诺出售房屋,那么需按照双倍偿还定金的原则进行赔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