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继承人在
遗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需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律途径
提出诉讼。
在此过程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享有权比例原则上应保持均等。
然而,对于因生活陷于窘境或丧失劳动力而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给予适当关照。
同时,应当为那些对被继承人承担了主要
赡养职责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赋予更多的
财产权益。
若具备
抚养能力但未尽到相应义务的继承人,其在参与遗产分配时应对其作出相应惩罚——部分或减少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此外,在继承人之间达成分割比例后,经双方
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