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罪犯已然经过人民法院裁决并宣告有罪,然而却获得了免除刑事处罚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他们并不符合累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我们中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曾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若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在未来五年内又再度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的罪行,那么他们便被视为累犯,理应给予更严厉的惩处,尤其欢迎过失犯罪以及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