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缔结之前或者婚后同居阶段,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时间内无法治愈,则可视作为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坚称要解除婚姻关系,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后仍然无济于事的话,就可以依法获得批准同意离婚。
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只是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那么当他们具备了完全的行为能力之时,便有权利通过民政局来申请并完成协议离婚事宜,或者直接以原告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