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贩售假冒品牌货品的情况中,如未达到
定罪标准,将面临
行政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求立即停产销售行为;
其次是将全部涉案产品予以没收;
然后对贩售产品的总价值以百分之五十到三倍为上限,予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如存在
违法所得,还应一并予以扣留和没收;
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会被
吊销经营许可证。
然而,若贩售假冒品牌货品的情形触犯
刑法规定,则应判处
刑事责任。
此种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到刑律中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详细内容及法律责任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销售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两倍的
罚金;
第二种情况,若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依照当地法律
法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两倍的罚金;
第三种情况,若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百万元人民币之间,依据当地法令,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两倍的罚金;
最后一种情况,即当销售额达到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时,根据当地法律,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两倍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