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仅属于其中一方个人所有,这需要参考以下四种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首先,如果婚后仅仅有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产且产权归单独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房产则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被判定为单方面权益性的私人财产。
其次,假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共同投资购房,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记录在何处,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作为双方分别依据各自父母的投资金额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产。
再次,若此条件下,夫妻二人使用他们的共同财产用以向其有血缘关系的长辈购买房产,并将产权记录在其中一方长辈的名下时,那么这份房产便属那位长辈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在离婚时进行分配,但这并不妨碍配偶双方以借贷形式主张各自的出资权利。
最后,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在婚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房产,那它理所当然地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