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
建筑工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进行发包以及选择合适的
承包方,我们遵循招
投标制度,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直接指定承包方行为,除非是有特定法律条款所规定的项目例外。
关于建设单位所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果这些分包单位并不符合总
承包单位的既有标准或者合约规定,那么总承包单位是有权加以拒绝的;
当然,如果该分包单位具备适当的资质条件并且遵守相关的分包
法规,那么总承包单位也愿意接受和使用他们的服务。
同样地,如果某个项目无法实现有效的分包操作,或者与规定的分包情况相违背,建设单位有权利在
签订合同时或者中标人为企业提出分包需求时,予以明确的拒绝态度。《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