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给予扶养费及行使探视权问题的解析,扶养费主要指为孩子日常生活所需而支付的资金费用,监护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放弃这部分权益。
换句话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拥有这项权利。
与此同时,支付扶养费则属于未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法定义务。
至于探望权,则是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在此前提下,若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强行剥夺对方的探望权,那么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结果通常为对拒绝探望方做出不利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