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早于婚姻缔结前便以
个人财产购买住房并办理了
抵押贷款手续,且该房地
产权证书注记在自身名义之下,那么此套住宅理所当然地成为其本人的私有财产,对应的抵押贷款亦繁衍为其私人事务。
然而,
结婚之后,对方参与垫支
偿还贷款,并不涉及这栋住宅转为
共有财产之实质性转变;
故而,在
解除婚姻关系后分割财富时,应该认定此套住宅为个人所有之物,其尚未完结的
债务也被视为
个人债务处理;
至于已经归还给
债权人的那部分贷款,其中属于配偶一方负担的份额,应当有义务归还给
出资方。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双方婚后一起偿还的部分款项与相匹配的房地产增值部分,应由
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记录的一方赋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