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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若夫妻一方早于婚姻缔结前便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且该房地产权证书注记在自身名义之下,那么此套住宅理所当然地成为其本人的私有财产,对应的抵押贷款亦繁衍为其私人事务。
然而,结婚之后,对方参与垫支偿还贷款,并不涉及这栋住宅转为共有财产之实质性转变;
故而,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分割财富时,应该认定此套住宅为个人所有之物,其尚未完结的债务也被视为个人债务处理;
至于已经归还给债权人的那部分贷款,其中属于配偶一方负担的份额,应当有义务归还给出资方。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双方婚后一起偿还的部分款项与相匹配的房地产增值部分,应由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记录的一方赋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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