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尚未开始之前,提早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并不存在。
对于合法继承人而言,其选择放弃继承权益,应当在遗产继承正式启动之后且遗产处置之前,通过书面文书的方式明确表达出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愿;
如若未曾表达任何态度或意见,则视为默示接受了相应的继承事项。
有效的放弃继承权益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条件:
首先,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做出,其他任何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合法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均无权代替他们做出该项决定。
其次,继承人需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放弃继承权的决定需要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做出。
具体来说,合法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益,应当在遗产继承正式启动之后且遗产处置之前,以文字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愿。
而作为受遗赠方,也应有义务在接到遗赠的通知之后的60个自然日之内,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表达是否愿意接受这些遗赠的意向。
如若过时仍未作回应,则默认其放弃这些遗赠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