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归属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在婚后是否应该被看作是该事项的自然增值,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股票是在婚前购入并自此之后未曾有过刻意的操作或管理行为的话,那么由此产生的股票增值部分应被视为一方私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并应归属于夫妻中的其中一方;
其次,若是在购买股票后曾经进行过认真负责的管理行为或者在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对股票进行了追加投资,那么在此情境下,这种股票增值部分应被认定为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则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