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询问笔录流程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范,检察院决定对案件不予起诉之后,应将相应的不予起诉决定书交由被不起诉人签字确认以示认可。
同时,需要向被害方送达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使其也能了解案情发展以及最终结果。
经过以上步骤,在权利期限内,上述不予起诉决定方可正式生效。
针对检察院所实施的不起诉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处理情况时,理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当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虽有违法但无须判处刑罚亦或免除刑罚之时,检察院有权对此类情况进行不起诉裁决。
再者,若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依然坚信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犯罪,那么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