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尽孝道的子女,在对其遗产处置问题上,遗嘱的有效性并不只是单纯取决于遗嘱本身。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拥有作为遗嘱行为主体应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须是立遗嘱人本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再次,遗嘱中需明确所处分的财产均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范围,任何涉及他人财产的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再者,遗嘱内容不可触犯社会公共利益及道德规范;
最后,遗嘱的立法则不得完全剥夺身体孱弱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益。
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时,若各项都符合生效遗嘱的要求,那么即使子女未能行孝也不会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对于这样的情形,被抚养人有权通过遗嘱的设定来排除子女成为遗产继承人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