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者主动向警方自首这一行径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从法律术语解释为罪犯在作案活动中的某一阶段,出于自动之意志而自愿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防阻其实施,进而消除犯罪后果的行为。
然而,一旦实行了犯罪行为且其预期的犯罪后果已达成,那么自首便无可避免地处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后果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故而自首必然无法涵盖于犯罪中止的范畴之中。《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