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事宜在男方自愿负担全部现有财产的前提下进行时,男方将依照约定无条件地放弃全部财产收益。
然而,倘若男方存在故意隐匿或蓄意转移、低价出售、摧毁损坏以及浪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抑或是特意伪造夫妻双方债务,以期非法侵占另一方权益的恶劣行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男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不得不减少或舍弃部分夫妻共有的财产收益。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提及之情况并非男方必然需承受净身出户的惩罚性结果。
除非是在上述规定之例外状况之外,女方不得强制男方承受此种被迫的财富负担,原因在于,任何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均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双方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