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法定情形之下,刑事案件的起诉时效是有可能被加以延长处理的。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若犯罪行为造成的法定最高刑责属于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之情形,在经过二十年之后,如经判定确属必要进行追诉程序,则应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展开法律调查工作,即进行时效延长。《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